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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仍能确定劳动关系存在

2020-06-03 15:41: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劳动者可根据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3日讯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纠纷,判定林某雄自2005年8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与某煤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05年8月,林某雄应聘至某煤电公司下属煤矿从事掘进作业,但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因林某雄在掘进作业中被掉落的石块砸伤左腿,工伤理赔签字后,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就让林某雄离开了。

离开后,林某雄常感胸闷不适,2019年3月经医院CT检查诊断为尘肺病。林某雄去有关部门认定工伤,被告知需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该公司认为,林某雄与其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出勤记录,所以林某雄不是该单位的员工,不予赔偿。

林某雄认为,本人上班时间不固定,但该公司每月会给他发放工资,工友也可以作证他确实在该公司上班,他和该公司就是有劳动关系。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部门作出林某雄与某煤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后,林某雄不服裁决,2019年12月5日,一纸诉状将某煤电公司起诉到永定法院,要求确认与该煤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煤电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招用劳动者资格,煤矿属于其下属单位,本案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林某雄提供的工资账户流水清单及工友的证人证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认林某雄自2005年8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与该煤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否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林某雄提供了工资账户流水清单及工友证言,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因此,该公司无法否认与林某雄的劳动关系,审理确认林某雄自2005年8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与该煤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报记者 陈章群 实习生 赖勇娜 通讯员 陈立烽 罗玉婷 郭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