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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6月11日公告

2020-06-11 12:53: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9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浦口派出所根据线索连江县浦口镇浦东高架桥下方江边查获闽JNH807、闽A0FF93、闽AX1B35三辆运输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厢式货车,扣押对应三辆车上的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柴油3.62吨、9.32吨、11.04吨。请上述被暂扣车辆及成品柴油有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后6个月内持相关合法有效手续至我所认领,逾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联系人:兰鑫浩 联系电话:0591-26339026

联系地址:连江县公安局浦口派出所

连江县公安局浦口派出所

2020年6月11日

认领公告

2020年6月8日16时00分许,深沪边防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社区海狮游泳会所旁一空地废弃车内查获一油罐,存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共计0.565吨,现场未查获涉案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

2020年6月11日

认领公告

2020年6月8日15时50分许,深沪边防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社区海狮游泳会所旁一空地废弃车内查获一油罐,存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共计0.79吨,现场未查获涉案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

2020年6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陈勤学

清算组成员:陈礼军、许智龙

联系人:陈勤学 联系电话:13860057901

南平市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6月11日

郑大建、郑敬: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兴与被告郑大建、郑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1日

陈县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陈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1日

福州采食鲜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采食鲜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下午15: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1日

宁波格拉克斯五金工贸有限公司、童优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格拉克斯五金工贸有限公司、童优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1日

魏小青: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魏小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1日

曾龙潭: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曾龙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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