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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电动车与小车相撞 非道路行驶责任如何界定

2020-06-12 15:42: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不属于交通事故,应按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2日讯 小区内电动车与小车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9年8月15日上午8时,邱某驾驶电动车从罗源某小区侧门进入后右行,临近正门地段时,恰好陈某驾驶着轿车从小区正门左转。一不留神,邱某电动车与陈某轿车左后车轮相撞,造成邱某受伤、电动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邱某一纸诉状递交法院,她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住宅区内的非机动车道路上,造成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赔付义务;同时,某物业罗源分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因某物业罗源分公司系某物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两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故而请求陈某、某物业公司、某物业罗源分公司共同赔偿273457.24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直接赔付义务。

诉讼过程中,邱某称因广告牌遮挡看不到涉案轿车。陈某则抗辩称其发现邱某后就按喇叭,见邱某没反应就继续往前开,以为能躲过。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经现场勘查,邱某行驶方向前方并无障碍物遮挡视线,邱某所述情况只能说明其注意力不集中,未认真观察前方路况,且采取措施不力,这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而陈某在无法判断邱某行驶方向时,应当减速停车避让,而不是继续前行,故其违规操作也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邱某与陈某均未按照涉案小区内的限速标志驾驶车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俩人应对本事故负同等责任。

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罗源分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入口处设立了限速标志,对涉案小车出入进行了登记,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具有过错,亦无约定或法定义务,且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邱某要求某物业公司及其罗源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邱某赔偿款182675.34元,驳回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应区分小区性质,而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发生在小区内的车辆碰撞就不属于交通事故。在非封闭住宅小区内发生车祸属于交通事故范围,在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或按照严格的登记制度的小区内发生车祸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中,发生事故的小区仅供居民通行,不对外开放,不具有公共性,并对进出车辆进行严格登记,属于非道路,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按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虽没有事故认定书,但根据小区内公共视频、现场勘验、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各方的过错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侵权承担比例。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