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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6月16日公告

2020-06-17 12:39: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马尾刑侦大队自办案以来扣押一批摩托车、助力车、电瓶车共计38辆,上述车辆原主不明确。2、马尾刑侦大队于2016年办理盗窃案时,扣押3个挂件,有镶钻、芙蓉石和合成红宝石等特征,上述挂件已多次通知原主未来认领。请以上车辆原主及挂件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马尾刑侦大队认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依据规定处理并上缴国库。

单位电话:0591-83687110

联系人陈警官:13809503161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侦大队

2020年6月16日

黄兴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乃勋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因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限你在公告期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文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届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俞培爱(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219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优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俞培爱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优开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俞永珠、陈爱琴(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良棋村上陈62号):

本院受理原告游水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8.3万元及利息、购买花生欠款4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16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蔡素芬: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蔡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王金美、邱祥寿: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闽0125民初6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钟善琳、钟善福:

本院受理原告郑发荣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朱沙: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8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林迟汉、兰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90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文通:

本院受理原告章思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颜申嫩、陈丽芳、黄光禄、康清菊、吕德、陈爱慈: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张剑: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普惠卡合约;2.判令被告张剑归还原告普惠卡借款本金149999.03元、透支分期手续费4496.71元及违约金462.52元(手续费、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截止2020年1月22日)合计本息154958.26元,以后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普惠卡合约规定计算至还款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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