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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诈骗电话700次 诈骗未遂也判刑

2020-06-24 15:24: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4日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向不特定人拨打诈骗电话达700人次,实施电信诈骗, 不料电话号码全部打完皆未诈骗成功。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长汀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9年4月底,黄某邀集王某、黄某强、苏某共同实施电信诈骗,并让王某购买他人电话号码。同年5月初,王某通过互联网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700条电话号码、以280元购买了10张电话卡。准备作案工具后,四人实施电信诈骗。

同年5月6日起,黄某伙同王某、苏某在长汀县四都镇自己家中,虚构“滴滴速贷”网贷平台,假称自己为平台的工作人员,由王某、苏某负责用购买来的电话卡拨打购买来的电话号码,假意推销贷款,进而发送短信诱使他人添加微信,再由黄某负责在微信上诈骗他人贷款手续费。5月7日中午起,黄某强也加入拨打电话、发送微信,至当日晚上,由于700条电话号码全部打完皆未诈骗成功,四人未继续作案。同年5月10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4日王某经书面传唤到案;5月20日黄某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黄某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向不特定人拨打诈骗电话达700人次,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4名被告人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强、苏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均已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罗礼发 蔡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