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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时毕业“丢饭碗” “准空少”状告航空公司

2020-07-16 16:07: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此前双方已签订《乘务员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效力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大学生小刘(化名)本应在2017年毕业,毕业前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乘务员实习协议》,成为一名“准空少”。但谁料,他因未能按时毕业,最终无法被航空公司录用,令人惋惜。

实习协议的效力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为此,因不满未被录用的小刘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而长乐法院一审、福州中院二审均驳回小刘全部诉讼请求。

近期,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因无法按时毕业 “准空少”梦想落空

2017年3月,小刘通过某航空公司招聘,与该航空公司签订《乘务员实习协议》。协议约定:小刘通过实习各项考核并于2018年前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航空公司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后,小刘按要求完成空中乘务员各项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正当小刘以为即将成为“空少”时,却发现自己因为挂科太多无法按时毕业,达不到航空公司录用条件。鉴于小刘实习期表现良好,航空公司3次延长实习期,但小刘在此期间始终未能顺利通过补考而取得毕业证书,航空公司最终终止实习协议。但令人扼腕的是,小刘在5个月后才取得毕业证。

小刘认为,其已与航空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航空公司将其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为讨说法,小刘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请求判令航空公司与小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审理与判决:

实习协议效力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对此,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乘务员实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乘务员实习协议》的约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确定因素,虽具有一定就业目的,但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且小刘未顺利毕业前在异地工作行为扰乱全日制大学本科学生的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还将产生在校大学生身份、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等一系列相关社会管理问题,因此不应认定小刘与航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小刘不服该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经审查认为小刘实习期长、被终止实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均系其未能按时取得学历证书造成的,航空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说官法:

本案中,获得毕业证书前的小刘的身份仍是一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双方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订立的《实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小刘因无法顺利取得毕业证违反《实习协议》约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就业市场,各类就业协议往往约定只有当应届毕业生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奉劝广大大学生,在校期间一定要好好学习,努力完成学业,切莫因无法按时毕业而造成人生遗憾。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