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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7月15日公告

2020-07-17 15:32: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注销公告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7号令)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莆田市荔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213030110001,法定代表人:郑文雷)符合终止情形,拟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

2020年7月15日

吸收合并公告

经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股东决定,福建福宁轻工企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股东决定。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福建福宁轻工企业有限公司。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存续,福建福宁轻工企业有限公司解散。合并前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2110万元;福建福宁轻工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1800万元;合并后存续的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910万元。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继,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1-87576168  联系人:黄晨希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6号国资大厦16层

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福建福宁轻工企业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惠安县常来常往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1KJJX5L)2020年5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良山 联系电话:15980006039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君悦华庭81号

惠安县常来常往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小组组长:林良山 成员:林良山、黄健浓

2020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仓山区周子涵服饰商行不慎遗失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4PYLX6,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20416110203773,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仓山区周子涵服饰商行

2020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本人不慎遗失霞浦县宜家家政服务部营业执照正本,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1MA307B7Y3G,地址:霞浦县松城太康路352号。特此声明!

声明人:谷小丫

2020年7月15日

公  告

2019年11月21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福建省莆田劲丰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闽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福建省劲丰鞋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2019年12月16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9)闽03破申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5月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作出(2019)闽03破申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2019)闽03破申5号民事裁定和(2019)闽03破申5号之一民事裁定中的“福建省劲丰鞋业有限公司”均补正为“福建省莆田劲丰鞋业有限公司”。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19)闽0304破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管理人,蔡雨安为负责人。

现公告告知,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25日之前向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城友德大酒店A栋8楼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蔡雨安、许;联系电话:15260969668)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马巷23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0分到本院立案大厅报到。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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