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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普法的方式打开《隐秘的角落》

2020-07-21 15:00: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1日讯 近期,火爆全网的电视剧《隐秘的角落》成为许多人心中的年度电视剧。“一起爬山吗?”“您看我还有机会吗?”“小白船”.....这些剧中的梗也变成一个个话题霸屏社交媒体。

谋杀、校园霸凌、敲诈勒索、诱导杀人......这部剧里不仅有许多值得推敲的烧脑剧情,而且涉及众多法律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吴梦律师,带你一起盘点《隐秘的角落》里隐藏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

利用手中证据索要钱财算勒索吗?

剧情:朱朝阳写警告信给张东升,告诉他自己手中有他犯罪的证据,希望他不要继续犯罪。张东升根据线索找到朱朝阳3人,提出可以出钱购买录像。严良想到普普生病的弟弟,就开口向张东升要价30万元。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剧中,三个孩子虽然是以将犯罪证据交给警察为由,对张东升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但由于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问题二

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

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剧情:老实的好学生朱朝阳在考试时因为没有帮同学作弊,之后被那个同学带头欺负并孤立,同学们虽并未对其施加严重伤害,但也促使他的性格更加孤僻。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等。

问题三

对警察撒谎是否属于作伪证?

剧情:为了调查朱晶晶的死因,警察到朱朝阳家询问当天的情况。警察问起朱朝阳跟朱晶晶最后一次见面的时间,他说自己最后一次见朱晶晶是爸爸他带去买球鞋的时候,出事那天他去上了暑期奥数班就回家了,没有见过朱晶晶。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剧情中,朱晶晶坠楼时,朱朝阳在现场并且与其产生了言语上的争执,并不属于独立于本案之外的第三方,因此朱朝阳是本案的当事人,而非证人。然而,朱朝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向警察做虚假陈述,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问题四

王瑶当众殴打朱朝阳,是否违法?

剧情:朱晶晶的妈妈王瑶看见监控里朱朝阳出现以后,觉得是他害死了朱晶晶,便当街殴打朝阳,还在他家附近贴满了朝阳是杀人凶手的告示。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中的“情节恶劣”。

王瑶在凭借着自己的主观臆断认定朱朝阳是杀人凶手的情况下,并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朝阳,并引来多人围观,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