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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7月30日公告

2020-07-31 14:54: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亿佳仁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庆苏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0】9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郑飞凤(原住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椿阳村坂中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方洁诉你与陈志龙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5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徐伦水:

本院对黄燕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杨立栋: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花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陈梅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巧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林海彬:

本院受理原告叶新章与被告林海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张宏涛: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张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周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周国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刘暖鸣:

本院受理原告林炳中与被告刘暖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字第5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暖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炳中借款10万元,并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刘暖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道歉书

由于我的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在此,依照建宁法院的生效判决,我诚恳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现象,同时呼吁公众引以为戒。

道歉人:邓福清

2020年7月30日

更 正

本报于2020年7月22日三版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有误,原文“莆田城厢华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名称书写错误,应全部更正为“莆田城厢区华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2020年7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建牛轰轰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福建牛轰轰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编码:3507010045641;公章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福建牛轰轰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

福建省定坤农业产业科技有限公司、颜祜财、张冬剑:

本院受理原告林锦喜与被告黄种分、福建省定坤农业产业科技有限公司、颜祜财、赵定坤、张冬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2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裁判要点:一、黄种分、福建省定坤农业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锦喜投资款880000元,同时还应支付林锦喜投资款880000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二、颜祜财、赵定坤、张冬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颜祜财、赵定坤、张冬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黄种分、福建省定坤农业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01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15元,由黄种分、福建省定坤农业产业科技有限公司、颜祜财、赵定坤、张冬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福建省仙游县光明食品厂、林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32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福建省仙游县光明食品厂、林志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李俊晶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15000元为基数,自200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元、公告费720元,由福建省仙游县光明食品厂、林志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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