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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发出首张未成年人“禁止令”

2020-08-06 11:23: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6日讯 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钟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并禁止进入酒吧、网吧等场所。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张未成年人“禁止令”。

2019年11月3日,郑某、钟某、王某和朋友黄某、杨某在酒吧与网友李某喝酒,得知李某先前在酒吧遭到刘某言语取笑,便让刘某向其道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黄某在刘某离开酒吧时,指使郑某、钟某、王某及杨某前去殴打刘某,致刘某受伤,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郑某、钟某、王某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钟某、王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同时,三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钟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考虑到三被告人是在酒吧饮酒时因口角引发纠纷,最后诱发犯罪行为,且经调查,发现三被告人均有沉迷暴力网络游戏的行为,酒吧、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的联系。若将三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其家长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考虑到三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掌控力不足,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缓刑考验期期间,亦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并禁止进入酒吧、网吧等场所。

(缪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