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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之“光” 照亮社区矫正

2020-08-06 15:15: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宁德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举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6日讯 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向监管部门提出纠正错误处罚的意见,依法维护了林某某合法权益。

罪犯林某某被判处缓刑后进行社区矫正,在接到法院判决返回居住地的第二天,林某某即委托熟人向当地司法所告知情况并咨询报到事宜,其间因为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核实、上报相关情况,导致林某某在接到市司法局的报到通知时已实际逾期了3天。监管部门以此为由,对其作出了书面警告。

福鼎市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核实,认为林某某主观上无逾期报到的故意,客观上一定程度履行了报到义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较轻,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审慎适用宽严适度的监管措施,监督部门采纳了纠正意见,作出撤销警告的决定。

社区矫正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宁德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教育帮扶、服务社会等作用,督促社区矫正机构正确行使职权,严防漏管、脱管、虚管及再犯罪现象的发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多、类型广、任务重的实际情况,两级检察院在当地司法局挂牌成立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建立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各个环节实行日常化检察监督;借助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公安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轨迹查询系统 “三个平台”,加强对社矫对象的信息核查,重点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及时建议和跟踪有关部门对其收监执行;针对存在监管漏洞的方面,开展全市社区服刑人员持有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情况专项检察、全市社区服刑人员拘留情况等专项检察。

此前,缪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福安市接受社区矫正,福安市检察院在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日常监督中发现,缪某某在矫正考察期间因吸食毒品曾被治安拘留,但社区矫正部门未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缪某某在被治安拘留期间,事先指使他人通过其手机定期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告,并以感冒致使声音变化为由蒙骗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督撤销缪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在坚持依法监督,确保国家刑罚有效实施的同时,宁德市检察机关还高度重视教育矫正的治本作用,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日常表现、家庭环境等具体情况,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帮扶教育,帮助监督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健全人格,更好回归社会。同时,始终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去思考和推动如何改造人、教育人,始终注重人权司法保障,监督纠正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改造、限制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利之处,让社区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法律、秩序的尊严和价值。

罪犯兰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地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其间,正值福安市检察院推行社区矫正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试点工作,为了弥补兰某某罪行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该院的推动下,兰某某与有关部门签订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协议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2018年5月22日,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林业局等部门对兰某某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兰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共补植复绿近70亩,种植杉树苗1.2万株,成活率达96%,符合造林要求,完成其社区矫正的法定义务,达到了办理一个案、恢复一片林的社会效果。“一年多的生态修复工作,不仅让我对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明白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更让我从悲观、懊悔的情绪中及时走出,用行动弥补过往犯下的错误。”得知修复工作通过验收的那一刻,兰某某有轻松也有感叹。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做细做实做深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结合‘巡回检察’新模式,构建‘定期+随机’的常态化监督方式,对各个社区矫正监管情况进行巡回检察和临时抽查,并且对监督中发现的监管难题和新动态与监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同联手,对症下药,做到防微杜渐。”宁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冯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