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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2020-08-12 16:33: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男子车祸身亡留遗腹子  出生后能否追索扶养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2日讯 男子因车祸身亡,遗腹子出生后能否追诉扶养费?近日,在光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下,一起遗腹子追索扶养费纠纷顺利调解结案,遗腹子获赔13.6万元。

2017年,邱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侧滑与相向行驶的叶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叶某当场死亡,而此时叶某妻子已身怀有孕。经交警认定,邱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7年,经法院调解,由车辆承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100余万元。鉴于胎儿尚未出生,邱某、邱某所在企业及车辆承保公司与叶家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时,并未将遗腹子的扶养费等计算在内,双方协定待遗腹子出生后另行主张扶养费。

2017年10月,叶某妻子顺利产下一子,叶家人多次向邱某所在企业及保险公司提出商讨叶某遗腹子扶养费赔付问题的要求,但对方却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对象应当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遗腹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属于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我国民法只在继承、接受赠与方面对胎儿利益实施特殊保护,对于侵权案件并无特殊法律规定,其主张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了叶家人的要求。

2020年1月,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邱某所在公司及车辆承保公司共同赔付作为死者叶某被扶养人的遗腹子生活费27.8万元。

释法说理后双方达成协议

遗腹子扶养费应减去已获得的赔偿份额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为双方当事人梳理争议焦点,虽然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最终是要出生的,乃未来的民事法律主体。胎儿出生时如为活体,其扶养费用即实际发生,则其父母对其负有扶养义务。叶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应承担的扶养义务无法实现,若因此将其所需的扶养费全部转嫁在其母肩上,而事故负有全责的邱某却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遗腹子出生后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其扶养问题应比照继承法的中胎儿“特留份”继承原则处理。

法官同时亦向叶家人释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和“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之规定,叶某离世后,叶某的母亲、女儿及遗腹子三人作为叶某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三人扶养费累计不得超过年赔偿总额。故遗腹子能主张的生活费金额应减去叶某母亲、女儿已获得的赔偿份额。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车辆承保公司与邱某所在企业共同赔付遗腹子被扶养人生活费1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