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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民法典》明确:结婚登记可撤销!

2020-08-18 13:20: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8日讯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对伴侣隐瞒。那么,伴侣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民法典》对这一内容作出了全新的规定。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法官通过该院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例,讲解“重大疾病”与婚姻关系。

林女士与王先生从2018年9月开始谈恋爱,并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林女士发现丈夫总是以“身体不适”“农村迷信”“不想生小孩”等理由拒绝与其同房。

2019年4月,林女士到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丈夫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她,为了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在婚前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已无和好可能,遂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释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离婚,并在返还彩礼等事项上达成一致。

法官说“典”: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结婚登记可撤销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取消了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同时,《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强调了伴侣的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这样的变化,是尊重人权、保障婚姻自由权利的体现,也是立法史上的一个进步。

法官提醒:

患病一方婚前须尽告知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婚姻是终身大事,为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患病的一方在结婚之前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让婚姻多一些坦诚和理解,才能给未来的婚姻生活打好基础。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唐超颖 张秀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