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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用手机大额打赏主播 监护人能否请求返还钱款

2020-08-19 15:41: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到8周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9日讯 近年来,随着网络娱乐行业的发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广泛受到关注,由未成年人网络支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碰上“熊孩子”大额打赏主播,监护人是否能把钱要回来?日前,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针对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2020年7月,由于需要在网上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上杭的王女士每天下班后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儿子东东(8岁,化名)上网学习。2020年7月25日傍晚,王女士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莫名消费了5000余元。经查,原来是儿子注册了一家科技公司的平台账号,通过王女士手机绑定的银行卡购买虚拟货币,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王女士马上报警,要求公司返还5000余元。遭到拒绝后,王女士起诉要求该科技公司返还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是否为王女士儿子充值购买?若确实为王女士儿子购买,该科技公司是否应当返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通过王女士提交的家庭视频录像以及报警记录可以确定虚拟货币确实为王女士儿子充值购买,王女士儿子东东在刚满8岁的情况下购买数额大的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王女士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应当对其儿子购买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该科技公司返还4000元。

说“典”时刻

针对本案,8周岁的孩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问题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以找到答案:

《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的内容是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8岁的东东购买大额网络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这种行为明显超出了8岁儿童能够实施行为的范围,王女士作为监护人以此拒绝对东东的购买行为进行追认,网络平台就应当返还财产。同时,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也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检察官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向网络平台主张返还财产并不是一件易事,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未成年人的家长需要针对网络购买行为是否是未成年人所为提出证据。在该案中,因为王女士家中装有视频设备才证明确实是东东购买的虚拟货币。同时,从案件中也能看出,王女士因疏于监护,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导致东东沉迷网络,造成财产损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蓝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