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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打印遗嘱到银行取款 遭到拒绝起诉至法院

2020-09-01 17:33: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新的法定遗嘱形式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日讯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遗产继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的“出镜率”日益增高,但“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又有何新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打印遗嘱产生纠纷的案件。

陈某仙与林某妹系夫妻关系。2015年,陈某仙在银行办理了两年期金额分别为37000元、30000元的整存整取的储蓄存款。

2016年,陈某仙在神志清楚的情形下,立下一份遗嘱,由陈某仙口述遗嘱内容,其长子记录后交由他人到打印店打印,陈某仙全部看完打印遗嘱内容后在该遗嘱上作为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村委会干部倪某、陈某亲眼目睹陈某仙立遗嘱的全过程后在该遗嘱上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见证属实”,之后村委会又在该遗嘱上盖章确认。

2017年,陈某仙去世。后林某妹带着打印遗嘱和存折到银行欲取出案涉存款,但被银行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马尾法院审理认为,遗嘱属于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为有效。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只要能证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确认。本案中,陈某仙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其口述遗嘱内容后交由他人整理打印,陈某仙在看完全部打印遗嘱内容后亲笔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见证人倪某、陈某全程见证了陈某仙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亦在该遗嘱上签名确认,村委会也在该遗嘱上盖章确认。因此,本案的打印遗嘱确系陈某仙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打印遗嘱具备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用笔书写的习惯已经越来越淡化,打字成了主要的书写方式,对于遗嘱的书写亦是如此。在《民法典》未出台前,我国《继承法》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中只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并未规定打印遗嘱。《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35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法律需求。因此,《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对遗嘱形式做出了创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新的法定遗嘱形式。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创设了许多新的规定和制度,其中,打印遗嘱便是其中一个亮点。《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的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时间。《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明确规定打印遗嘱作为新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漏洞,符合当下社会经济现实,亦得以有效应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致问题,为打印遗嘱的性质及效力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打印遗嘱形成过程具体而言,打印遗嘱包括以下3种情形:

1、立遗嘱人本人懂得如何操作电脑等电子设备,亲自录入遗嘱内容然后将其打印为书面文件、最后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2、立遗嘱人本人不会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其先将遗嘱内容亲笔书写完成,在将其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交由会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的他人输入电脑后打印,最终由立遗嘱人与代为录入遗嘱内容的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立遗嘱人存在不会写字、无法写字等书写困难情形,但意识清醒,能清楚进行意思表示,此时其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将遗嘱内容录入电脑后再打印,最后由立遗嘱人与代为制作打印遗嘱的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任文伟 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