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要写明 连带责任可不轻
《民法典》:让担保人不再当“背锅侠” 朋友想借钱,找你帮忙担保,帮还是不帮? 在生活中,经常碰到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情。不少人会觉得,在借贷中加入担保人,无疑是给借贷关系多了一道保障,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承担按时还债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找担保人要债。但实际上,这只是债权人对“担保”的一种片面的理解,担保人并不就是“背锅侠”。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继续沿用了《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的分类。其中,第686条对保证方式的推定作出了颠覆性的修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责任承担上存在巨大的不同。这意味着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案例就这一问题,作了详细解析。 案例① 2013年9月,苏某因资金紧张向吴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并请求林某提供担保。林某与苏某是十几年的老邻居,所以也没多想便在借条保证人处签了字。 1个月的借期很快就到了,但苏某却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债主吴某便向担保人林某催讨,无奈之下,林某代还了5万元借款。 好心帮忙担保借钱,没想到“惹债上身”。林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苏某诉至南靖县人民法院,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向苏某要回了垫付的5万元。 案例② 2018年5月28日,简某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黄某敏借款4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黄某敏收执,约定月利率3%。刘某勇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两年,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借款后,简某辉只支付部分利息。后经催讨,简某辉也未再还款。 因借条明确约定,刘某勇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某敏起诉要求刘某勇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南靖法院审理判决,简某辉应归还黄某敏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刘某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