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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父母会否导致继承权丧失 《民法典》:如果继承人知错,父母

2020-09-08 17:27: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8日讯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父母声称和子女断绝关系,子女也一直不照顾父母,那子女是否构成遗弃父母而导致继承权丧失呢?近日,仙游县法院法官通过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为您讲解继承人宽恕制度。

仙游的孙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孙某某。因孙某和林某对孩子管教较为严格,故孙某某从小较为逆反。

后来孙某某在大学期间谈了一个女朋友,待谈婚论嫁的时候,带回去给其父母过目,但是父母对孙某某的女朋友不满意,几番阻挠其结婚,后孙某某私下带着其女朋友去领了结婚证。孙某某的行为彻底惹怒了孙某和林某,称要与孙某某断绝关系,以后老死不相往来。

十年后,孙某某与其配偶生活得并不幸福,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孙某某想起自己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满心悔过,便回家和自己的父母和解,并悉心照顾二老,在孙某重病住院期间,长期陪床照顾。孙某和林某去世的时候留有遗嘱,同意孙某某继承其名下的房产。但孙某和林某的亲戚诉至法院,提出孙某某10年都没有回来照顾父母,是遗弃父母,不能有继承权。

近日,仙游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某虽存在遗弃父母的行为,但是事后悔过自新,重新取得父母的信任,且父母也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得到了父母的宽恕,故其不丧失继承权,仍可继承父母的遗产。

法官说“典”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五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并就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规定了宽恕制度,明确了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制度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更加注重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情怀。

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是以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为前提,特指被继承人在情感上对继承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谅解和宽恕,表达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身份或资格的再次认可与承认,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只要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予以宽恕,就应当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且宽恕作为被继承人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孙某某虽存在遗弃父母的行为,但是事后悔过自新,重新取得父母的信任,且父母也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得到了父母的宽恕,故其不丧失继承权,仍可继承父母的遗产。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