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声音算侵权吗?
《民法典》规定: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声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Oh my god,买它买它!”这声音一出现,大家脑海里就自然而然地浮现出网红李佳琦的脸。一个人的可识别性,不仅在于外形,也在于其声音,特别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声音,往往成为某些自然人的特色标识。然而,在商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独特声音的现象屡见不鲜,对声音的保护从而走入大众视野。一起跟着仙游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以下案例去了解《民法典》对声音是如何保护的吧! 王小祥系一位知名的方言主持人,因其声音具有很高的辨识度,经常被聘请为电视节目和商业广告配音。一天,王小祥在家看电视时,发现某商业广告的配音十分耳熟,与自己的声音几乎一模一样。后经调查发现,当地一所传播学院的艾教授将王小祥为其他节目所做的配音进行剪辑,用于课堂教学。广告商在一次旁听公开课时获得灵感,便将其用于产品介绍并在电视播出。王小祥十分气愤,想要找艾教授和广告商讨个说法。那么,他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法官说“典”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没有关于声音权利的明确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并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进行保护。 类似于肖像可以用于一些商业活动,声音也可以投入商业领域,产生与肖像相类似的使用价值。在该案例中,王小祥的声音为公众熟悉,是王小祥的一种独特标识,其声音具有商业上的价值。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声音享有权利,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 《民法典》对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对自己声音的权利。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声音。因此在本案例中,广告商未经王小祥的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声音,侵害了王小祥对自己声音的权利,王小祥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对肖像权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自然人已经公开的声音,可以不经其同意。因此,艾教授在课堂教学中制作、使用王小祥声音,依法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许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