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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健身受伤诉请赔偿 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2020-09-18 15:02: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民法典》规定: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险,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8日讯 在运动俱乐部健身过程中意外受伤,花去医疗费上万元,因双方调解无果,起诉该俱乐部及其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那么能否如愿获得赔偿?《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对此作出了规定。近日,仙游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系仙游某运动俱乐部会员,未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健身指导。2019年6月10日晚,陈某和往常一样来到该俱乐部器械区健身。当陈某要结束卧式哑铃举重时,左手抓举的哑铃与地面遗留的哑铃相撞,造成陈某左手中指完全撕脱性离断伤,陈某随即去医院急诊治疗,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17715.56元。之后,陈某以该俱乐部及经营者损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法院。

陈某认为,俱乐部经营的健身房,未配安全督导人员、未对经营场所及时清理,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其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俱乐部提供的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而受伤,俱乐部及经营者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俱乐部、经营者则认为,地面上并无遗留哑铃,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受伤是因为地上哑铃相撞所致,且陈某的受伤系其自身导致,俱乐部及经营者无任何过错,亦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入会须知已明确与陈某约定,陈某因使用器械所受损害应当由陈某自行承担,俱乐部免责;俱乐部在场地上相应的地方贴有运动须知及器械使用指南,并且张贴器械使用完应归还原位的海报等,俱乐部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因此,俱乐部、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不能证明为何受伤被驳回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成年人且从2017年开始便经常在健身房进行锻炼,对健身器械的操作使用具有一定的掌握能力,并且应当明白使用健身器械具有一定风险。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其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是因何而受伤,更不能证明陈某受伤是自己锻炼的哑铃与遗留在俱乐部场地地面的哑铃相撞所致。最终,由于证据不足,仙游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典”:

近年来,出现许多令人震惊的极限运动:如跳伞、翼装飞行、跑酷......它不仅是视觉上的冲击,对生命也产生重大的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便是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运动健身的参与者无一例外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同时也可能是危险的制造者。当体育运动成为大众倡导的生活方式,运动伤害也相伴而生,将“自甘风险”原则纳入《民法典》,将改变人们的运动观念,为文体活动“松绑”,从而为全民健身打开另一扇门。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郭冰冰 章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