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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2020-09-21 11:10: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1日讯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办理船舶证书及挂靠手续相关协议,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定合同无效,没收85万元非法所得。

2010年2月,杨某委托林某为其60000吨散货船办理国内航线的船舶登记及有关手续,双方签订《办理船舶证书及挂靠手续协议书》(以下称“《办证协议》”)。协议约定所有船舶证书及资料应按约定数据办理:其中,建造日期为1995,承包办证费用为7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同年3月,杨某依约向林某转账汇款200万元定金。后杨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因林某违反《办证协议》、未依约办理船舶证书,请求法院判令林某立即返还预付款和双倍定金。2014年12月19日,原审判决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预付定金200万元,另赔偿有效定金140万元,合计340万元。

判决生效后,林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办证协议》合同目的非法,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其不负有返还及赔偿义务,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判决书,并驳回杨某原审诉讼请求,福建省高院裁定指令厦门海事法院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时,法院又查明:案涉船舶原名“大庆254”,建造完工日期实际为1976年。林某因在海南省东方市通过向海洋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行贿,非法办理船舶证书,于2016年12月被另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林某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各自的非法利益签订《办证协议》,企图将已达报废船龄的船舶通过非法手段办理船证,损害了国家利益,案涉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杨某诉讼请求。并在该案判决书生效后,依法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扣除林某在另案刑事判决中已被追缴的115万元,没收林某剩余非法所得85万元。

记者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典型案例,在海事法院乃至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不多见,且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示范意义。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朱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