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窥探中国传统法的多元面貌

2020-09-21 16:32: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读梁治平《清代习惯法》

厌讼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古人解决纠纷时,主张“无讼是求”,比如曲阜孔庙石碑上的“忍讼歌”,便是告诫当时的民众尽量不要打官司,以契合和谐共处的中庸之道。身处这样的社会环境,那么古人是如何在衙门之外,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的呢?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在其著作《清代习惯法》中,从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进行的司法调查等材料入手,考察了大、小传统之间起到联结作用的人和制度,揭示出时人的日常法律生活形态。

全书由“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材料、概念与方法”“习惯法起源例举”“习惯法与国家法”“习惯法与社会变迁”等数个篇章组成,对有清一代传统中国法的多元面貌进行了深入探究和归纳。“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在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各样其它类型的法律。”梁治平指出,习惯法并非出于立法者的意志与理性,而是由民间日常生活中自动显现,它的作用与今天的“民事法”调解的范围、发挥的功能有相同之处。

在清代,婚姻、继承、买卖、抵押等方面的事务,都离不开“习惯法”的应用。“习惯法”即民间俗称的“乡例”,比如佃田须交押租钱,借钱须以田房作抵,对乡民生产、生活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此外,在衙门审理案件时,“乡例”也不可或缺,因为了解当事人所在地区通行的某些习惯,对于判明“事实”至关重要。对此,书中举了几个例子:在湘西沅陵,买卖土地时,地契上要写明“阴阳一并在内”的字样,不然买主只能耕种,不能进葬;在浙江某地,砌墙辄以较光滑一面向外,较粗糙一面向里,据此则墙垣之间归属立判;在江苏泰兴,买卖契上概写虚数,大都以七分五厘写作一亩,而钱粮仍照实田完纳。这些与乡民生活相关的重要约定,并没有写进当时的官方法规之中,如果不加以细究,而单凭官法断定,就很容易弄出冤假错案。

追求得到官方肯定,尽力融于官方律法,是清代习惯法的一大特点。据梁治平考证,当时的许多宗族规约,都收有康熙年间颁行全国的“上谕十六条”,有的甚至将清律例中的相关条款也录入其中。而宗族与行会,为了加强其威权性和获得官府支持,常将已经制定的族约、行规送呈官宪验明批行。另一方面,虽然官府并不以“乡例”为“法”,事实上却常常将其适当地应用在具体的审判当中。由此,清代习惯法与官法互相渗透、配合,并在民间得到了广泛体现。

法治是一种润物无声的力量,清代习惯法则是一种原始的法治形态。曾长期存在的“乡例”,不仅折射出百余年前的社会现实,也构建出一种特殊的社会秩序。以史为鉴,认识和理解习惯法的本质,可以让我们一窥厌讼思想下,传统中国法的多元面貌及其演变过程。

(任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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