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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该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0-09-23 14:56: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3日讯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今社会,见义勇为者受伤却无人赔偿,甚至被讹的新闻时有发生,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身 影却越来越少,“扶不扶、救不救、怎么救”变成了萦绕在大家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当我们在见义勇为之后,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平潭法院法官就一个案例为我们普及《民法典》对此做出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免责!

2019年,小韩在海边散步的时候,发现溺水的小王,他来不及取下身上的手机、钱包等财物,便跳入海中救出小王,导致财物丢失 ,无法找回。随后,小韩对失去意识的小王进行了心肺复苏,并将小王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小王因心肺复苏导致至肋骨骨 裂。

那么,问题来了,小韩丢失的财物由谁来赔偿?小王的损害又由谁承担呢?

法官说“典”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 全的一种行为。韩某的行为很明显是见义勇为,韩某因见义勇为导致自己的财物丢失,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王某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王某因心肺复苏导致的肋骨骨裂,是韩某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且并无故意,韩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学“典”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 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 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见义勇为免责并非必然免责。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不能是故意引起的,故意造成救助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 任。救助人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还是应当在保护自身及受助人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二、紧急救助行为必须满足形势急迫的条件。只有在形势急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才能免责,形势急迫的 认定,只需满足通常之人的判断标准即可,在部分情况下,可以抛弃一般标准,以救助人的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为准;

三、救助人必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见义勇为免责作为中国版的“好人法”,具有强烈的道德提升意图,针对的是对受助人 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救助人,如果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是基于义务,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此义务即构成侵权责任或者违 约责任,不具有免责的正当性。

(韩叙 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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