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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判处一起特大组织卖淫案

2020-09-25 09:33: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主犯获刑13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5日讯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特大组织卖淫案,主犯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0万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17年8月,林某甲、李某共同出资并以他人名义注册在莆田市成立某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卖淫活动。该公司成立后,招募卖淫“技师”,并聘用管理人员对卖淫活动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先后聘用苟某(一任店长)、林某乙(二任店长)、简某(店长助理兼“技师”主管),以对店内的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聘用王某(财务主管)、郑某(现场经理)、刘某(现场经理)、陈某(行政主管),以对店内卖淫活动的相关事务进行协助。截至2018年11月7日,该公司累计组织70余名“技师”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636.9712万元。

2017年11月28日,林某甲伙同他人在仙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某足疗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卖淫活动。该公司成立之后,招募卖淫“技师”,并聘用管理人员对卖淫活动进行日常运营管理。组织卖淫人员黄某等人在公司内从事卖淫活动。截至2018年8月22日,该公司组织“技师”实施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合计231.072万元。

秀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甲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两地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苟某、林某乙、简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的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陈某、郑某、刘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协助他人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林某甲、李某继续连带退出本案第一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6.97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林某甲连带退出本案第二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1.07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方秋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