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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坑”多 谨防掉落

2020-10-16 15:33: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二、中介未尽义务可不支付佣金

一般情况下,通过房产中介购房后,需要支付佣金,但若房产中介未尽如实告知审慎义务,则无权要求支付佣金报酬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再现

2018年8月20日,原告凌某、被告某不动产咨询公司与第三人吴某共同签署《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居间服务佣金买卖双方各付24750元,被告为买卖双方提供房产政策咨询服务等九项服务内容,买方支付给卖方定金3万元”等。当日,被告收取原告及第三人各5000元居间服务佣金,第三人收取原告3万元定金。后被告突然通知原告不符合限购政策,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拒绝再行付款,该房屋在被告的居间服务之下卖与他人。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第三人退还原告定金3万元;被告返还原告居间服务佣金5000元,并赔偿原告定金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不动产咨询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的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但其对凌某是否符合购房条件、房屋基本情况未尽到基本审查、注意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凌某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凌某的利益,故其不得要求凌某支付报酬,已收取的居间服务佣金5000元应予退还;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某不动产咨询公司向原告凌某、第三人吴某各收取居间服务费5000元,原告凌某向第三人吴某交付定金30000元,在《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却于2018年10月在被告某不动产咨询公司居间服务下被卖与第三方,导致原告凌某要求收回已支付的定金30000元遭拒绝,造成原告凌某损失30000元,被告某不动产咨询公司对此存在故意违约行为,故其对造成原告凌某的损失30000元应予赔偿。

经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解除原告凌某与被告某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被告某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凌某居间服务佣金5000元并赔偿其损失30000元。

法官提醒

在选择房产中介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判断房产中介的服务能力,不能对其尽听尽信,并在签订合同前,尽量携同法律专业人士对相关合同及签字材料提前进行法律审查,防患于未然,以最大限度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