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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不可替代

2020-11-02 15:49: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前段时间,山东省一共14所高校查出242人冒名顶替他人学籍。大学一直被视为神圣的殿堂,是所有学子寒窗苦读十几年为之奋斗的地方,也是改变一生命运的地方。学子们需要公平。就像刘姥姥主持大观园,烧了焦尾琴取暖,煮了丹顶鹤充饥,不管是哪一方面的错位,都是对人性的一种颠倒。几位老先生多次要求我,必须在《云眼看法》里谈谈读书权问题。

我曾写过一首短诗《读书》:“一册史书读到凌晨。黄帝的史官仓颉,结绳记事,初创象形文字。何以天雨粟、夜鬼哭?李贺说:请君暂上凌烟阁,若个书生万户侯;章碣说,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刘挚说,以器识为先,无足观矣;苏东坡说,人生识字忧患始;黄景仁说:十有九人皆白眼,百无一用是书生;凌晨三点,一场大雨如期而至,没有听到哭声。史书重拾在手,大雨晚了四千年……”这是我从历史角度对读书的一个思考。读书的意义在那个仓颉造字的天雨粟、夜鬼哭的夜晚就已经被设定,读书能使我们境界更高、眼光更远、内心更强大、人生更精彩。但是,尽管我们是一个有着悠久读书传统的民族,但各种对于读书的反制力量有时也很强大。

现代高考制度,在历史上可追溯到科举考试。有一种说法:科举是全世界书面考试的源头。欧洲大学的早期考试是口头答辩形式。在16世纪,开始有西方国家关注中国的科举,仿照建立了自己的文官制度。英国史学家汤因比就说过:英国的官吏制度是从古代中国学来的。算历史的“大账”,科举是高明的制度设计,建立了各阶层之间流通的渠道,保证了儒家文化精英持续输送到中央;它还是皇权和士人阶层的合作基础,很好地平衡了社会的稳固性和活力——古代社会的结构是稳固的,但不能是僵化的,僵化就会腐烂。历朝历代的经济制度、军事制度常常发生变革,但从公元589年隋文帝创立科举,到1905年清代的最后一次科举考试,1300多年里,中国用科举选拔官吏的制度基本不变,恐怕也设计不出更好的了。今天,全世界的考试还是以书面为主,恐怕也是不容易找出更适合的方式。书面考试的好处是什么?就是低成本、好控制的公平。人的机会公平,考试的内容公平,更重要的是程序公平。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永远不可能只保护一种利益。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明确界定了,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个人健康等都纳入个信息的范围。像冒名顶替上学这样的事情,如果涉及违法犯罪,那当然由刑法制裁。但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用刑法,还要用民法的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最根本目的,是维护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尊重一个人作为一个人的权利。

我老在想一件事情,人有权利,但是这权利到底是从哪里来的?是上天定下来的吗?是天然就具有的吗?还是法律赋予的?德肖维茨写了一本书《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他说,人的权利,本质是通过一次次的灾难性事件,弱者通过一次次受害的事实,争取来的。德肖维茨看问题的视角非常冷峻啊,这个结论听起来有点悲观。权利是靠弱者的眼泪、委屈、甚至是尸体,靠弱者被欺负了之后还要感恩戴德的态度,一点点地换来的。这听起来很无奈,但是可能符合人类历史的事实。弱者只能这样吗?不靠悲剧和苦难,就不能拥有权利吗?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提出了斗争是法的生命,“the life of the law a struggle”。耶林认为一个农民主张一寸的土地所有权而进行繁琐的诉讼,也是值得赞扬的。因为对农民而言,提起诉讼不是为了金钱上的补偿和标的物的返还,而是因不法侵害而产生的正当权利的损害。在这里斗争的不再是金钱和利益而是更深一层的法感情。耶林通过提出法感情的概念,诠释了人民为权利而斗争的正当性以及该如何通过对具体权利的维护来培养法感情。法感情不是对于物质利益的索取,而是对精神上的索取,可以说是法的一种高级形态。无论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是有权还是无权,是处于高层还是底层,均都会平等地享有它。

我不知道那些拥有权力的人,那些梦想维护权利的人,是否听到了耶林的声音?以前,我曾经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而激动。但是学得多了,看得多了,思考得多了之后,我才体会到法治最核心的理念是解决纠纷,维护秩序。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也就是说,审判案件,我跟其他人没啥区别,但我的理想是让整个社会没有诉讼。孔子虽然不是现代职业法律人,但他道出了一个最核心、最底层的法律逻辑:法律是实现社会秩序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打官司,法律人的最高理想是没有诉讼和斗争。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经常说的法治,核心不在于法,而是治;关键在于权力行使者要真诚、真正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而不是阳奉阴违,把法治作为一种实现私人意志、个人利益的手段。无论民主法治的倒逼机制如何完善,也永远取代不了执政者道德自觉的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倡导法治的同时,依然一再强调“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紧紧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原因所在。

(黄丽云 作者单位:福建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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