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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签署保证合同要谨慎

2020-11-26 15:33: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签署保证合同要谨慎

不久前,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因不服再审判决,向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眼下,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大量发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层出不穷。然而,有太多当事人由于对担保权利和义务不懂得、不在意、不留心,结果不得不替他人偿还债务。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签署保证合同该注意些什么呢?听听芗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分析。

【案情】

陈某、张某双方有生意关系,张某于2015年10月的一天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以及刘某的《担保承诺函》,但刘某未在担保承诺函中明确承担的保证责任类型,落款处欠款人栏有张某的签名并捺手印,担保人处有刘某的签名并捺手印。

2017年9月,陈某因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结欠的柴油货款人民币42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张某应按照还款计划书约定支付货款和利息,刘某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

判决书生效后,刘某不服,以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某认为,从陈某提交的《还款计划》及《担保承诺函》记载内容看,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12月31日,而被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间方才起诉要求申请人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刘某无须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

2019年下半年,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之后,刘某不服再审判决向芗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