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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贩卖手机卡 “助力”犯罪被判刑

2021-01-13 12:37: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3日讯 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提供电话卡被利用于网络诈骗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何、谢某腾、吴某秀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何明知“老鹰”(待查)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答应以每张250元的价格为其提供手机卡,之后又以每张22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谢某腾提供手机卡。被告人谢某腾明知他人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答应提供手机卡,并联系被告人吴某秀,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向其收购手机卡。5月29日,被告人吴某秀使用其父亲、母亲的身份证到长汀县某镇移动营业厅办理了7张手机卡,并于当日将办好的7张手机卡提供给谢某腾。李某何于5月29日晚到谢某腾处取走7张手机卡并支付其1750元现金(包含开卡套餐费)。之后,谢某腾支付给吴某秀1250元现金。次日下午,“老鹰”谎称李某何交付的手机卡无法使用,并将7张手机卡退还李某何,李某何将手机卡退还谢某腾,谢某腾退还李某何人民币1100元,谢某腾又将手机卡退还吴某秀。在5月30日上午、中午期间,李某何、谢某腾、吴某秀等人提供的手机卡中其中之一被他人利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使朱某某、唐某某两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6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何、谢某腾、吴某秀明知高于市场价收购电话卡属不正常,且明知他人购买手机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仍然为其提供手机卡,之后手机卡被利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项永锋 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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