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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两名男子为“致富”将自己银行卡卖给诈骗分子

2021-01-19 14:30: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赚了差价丢了自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9日讯 近年来,信息泄露、网络诈骗事件频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收购后用于实施诈骗,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后专门办卡并卖给赚取差价,无形中成为了诈骗犯罪的“帮凶”。近日,闽侯法院公开审结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林某慈、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1.5万元。

2020年6月,林某慈听说林某伟(另案处理)等人正收购银行卡、网银、电话卡并卖给上家实施“杀猪盘”等网络诈骗,不仅可以自己办卡出售,还可以叫身边朋友一同办卡贩卖以赚取差价。于是,林某慈将这一“致富经”告诉好友陈某,俩人陆续鼓动亲朋好友办理不同银行卡、网银、电话卡,以每套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并出售给林某伟等人,共获利11200元。

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银行卡均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使用。林某慈贩卖的银行卡资金流水达6614836元,陈某参与贩卖的银行卡涉案金额共计4289112元。

经审理,闽侯法院认为林某慈、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如遇身份证、手机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如发现卡片有异常信息提示,也应立即到相关机构查询卡片状态,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

(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李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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