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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层层消除后 多年恩怨亦两清

2021-02-25 15:21: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自留山林木被同村人破坏,纠纷背后还夹杂着往日是非,沙县司法局青州司法所多次组织调解,终于促使纠纷解决在春节前——

“你冷静点,别敲桌子!你是来调解事情的,不是来打架的。你如果不控制情绪,继续这样的话,是没法调解的!”“你再这样就要报警了!”“报警就报警,反正我也被关过了,不怕再被关!”2020年12月8日上午10时15分许,沙县司法局青州司法所办公室里发生了这样一幕……所幸在司法所的重视与努力下,这一林地纠纷在今年春节前得以顺利调解。

不知所措  自留山林木被破坏

原来,2020年11月4日,青州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通过微信了解人在外地的安置帮教对象陈某的近况时,陈某告知自己的自留山林木被同村的王某在开生产道时破坏,现在自己人在广东佛山经营小吃,一时回不来,不知道该怎么办。工作人员告诉陈某不要着急,建议他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与王某的矛盾。

陈某通过微信将自己的诉求反馈给了司法所,表示要求王某将生产道移出75公分到公地上,并就被破坏的林木赔款3000元。之后,司法所联系了王某,王某因事情繁忙迟迟未能予以答复,着急的陈某于2020年12月初从佛山返乡。在司法所的努力沟通下,2020年12月8日上午,陈某和王某到司法所进行调解。没想到调解伊始,双方就因林木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陈某情绪激动,拍桌子并想向王某挥拳头,于是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释法说理  林木权属终清晰

司法所工作人员只好让俩人先分开,分别进行沟通。在和王某沟通后,了解到王某认为被破坏的林木不属于陈某个人所有,而是属于陈某和王某堂哥共有,因此不认可陈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工作人员请来王某堂哥,王某堂哥告诉王某这些林木确实是属陈某所有。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告知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王某对损坏陈某林木一事负有赔偿责任。终于王某的想法有所改变,同意对土壤修复原状,但对3000元的赔偿还是难以接受。

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跟陈某沟通,将王某的想法告诉陈某,并向陈某讲解《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规定,希望陈某能够实事求是,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但是陈某表示不能退让:“在这事没有解决之前,王某若敢上山拉木头,我就将用武力阻止。”陈某不再配合调解,于次日离开沙县前往佛山继续经营小吃,调解陷入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