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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4月13日公告

2021-04-13 11:50: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游书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中路124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珠恩与被告游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游书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珠恩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游书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珠恩以借款本金50万元结算的利息款768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军: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们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紫云自治县李氏三棵树漆经营店、兰艳: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们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林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郭细全: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漳州分行”)与被告郭细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朱逸群:

本院受理原告朱美珠与被告朱逸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刘长福:

本院受理原告陈苏宏与被告刘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郑春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本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9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林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飚与被告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陈万雄、蔡宝员: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周与被告陈万雄、蔡宝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万雄偿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2%,从201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蔡宝员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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