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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检察院“实地走访+公开听证”让司法更有“人情味”

2021-05-06 11:36: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检察:变更定性非法狩猎作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机关考虑对我从轻处理,我知道错了,回去后会配合村委做好林木保护工作。”

“以前我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我以后绝不再犯。如果碰到他人有类似的情形,我也会主动去劝阻。”

……

日前,在一起公开听证会上,两名犯罪嫌疑人深受触动,真诚认罪悔罪。当天,经过评议,听证人员对检察机关定性表示赞同,一 致同意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


4月23日,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改变定性为非法狩猎,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去年6月下旬起,犯罪嫌疑人林某甲(79岁)、林某乙(53岁)结伙在林某乙地瓜园四周铺设带电铁丝线用于猎捕野猪。去年10月 13日,铁丝线通电中发热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1.2亩,造成林木和果树直接经济损失5219元。案发后,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旦成立,两名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是选择在没有人来往的时段通电,且林某甲在通电前告知了周边邻居 ,并在通电期间进行了巡逻,林某乙每月还付给林某甲一定的巡逻补贴。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带着犯罪嫌疑人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等问题,承办检察官与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 察官共同到案发地进行亲历性的调查走访。根据与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村委工作人员面对面沟通交流,到火灾周边现场核实、 查看情况后,检察官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从“在卷证据”延伸至“在案证据”,对案件定性有了更直观的确信,并督促犯罪嫌疑人赔 付了林木损失。

考虑犯罪嫌疑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不起诉于法有据且更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日前,福清检察 院对此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检察官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基本案件和走访调查的情况,全面出示案件证据,对拟改变侦查机关定性为非法狩猎罪的事 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阐述,让普法内容“看得见、听得到”,并从维护生态公益的不同角度进行剖析,听取各方意见。

最终,经过评议,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4月23日,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对林某甲、林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福清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地走访和公开听证的双管齐下,是福清检察院创新办案模式的有益尝试,既让犯罪嫌疑人体会到司法威严,也感受到检察温度。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程慧 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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