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两位老人为祖父争“名” “公号”重名是否侵权

2021-05-28 12:21: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族谱中所谓祖先的“公号”并不涉及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8日讯 “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 族谱,即“根”的代名词。修订族谱本是为了提高家族凝聚力,可有两位老人却因为祖先的“公号”重名闹上了法庭。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驳回了当事人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

2020年,老人阿贵(化名)、老人阿庆(化名)所在宗族筹备修订族谱一事,并自发组建了编谱理事会。由编谱理事会通知宗族成员按有关世系传承、公号尊称等相关事项填报登记载谱。在信息上报中,阿贵发现,阿庆登记送编的入谱人丁登记表中将阿庆的祖父公号上报为“某”。

阿贵认为,阿贵的祖母于1923年过世时就已设立祖宗牌位,尊称阿贵的祖父为“某”公、阿贵的祖母为“某”妈。而阿庆祖父于1953年逝世时设立祖宗牌位的公号为“某”公。根据编谱相关规定,“每辈公号不能重复,若有重复者:按每批次中让大改小。留前改后,自动更正,避免矛盾”。因此,“某”公号是专属于阿贵祖父使用,阿庆祖父的公号应为“某”。

阿庆则认为,自1970年流传至今的历史家族族谱载明阿庆祖父的字辈是“某”,2006年上报做族谱的字表也是上报字辈“某”,只是后来被人篡改为“某”。从祖宗牌位封面可看出,牌位信息包含字辈、姓名、配偶、子孙等信息,即使辈分相同,也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公号”重名并非侵权,相关编谱规定已经干涉了阿庆祖父的姓名使用权,应属无效。

双方争执不下,阿贵遂将阿庆告上法庭,要求阿庆停止侵害阿贵祖父的名誉权和死者人格权,并书面向阿贵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等。

法院审理:

不属民事诉讼范围

应由宗族成员自行协商

经审理,法院认为,宗族、宗祠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民俗传统文化,在帮助海内外华人寻根问祖、缅怀先祖、激励后人、协作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宗族、宗亲间开展的不影响社会道德、社会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活动,应予以尊重。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其所在宗族自行发起、组织的修订族谱的行为属于宗族内部行为,修订族谱中所谓祖先的“公号”,实为后人对先人的尊称,寄托着后人对先人的哀思,维系着宗族关系,并不涉及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对于“公号”的形成、变更,亦受相关乡约民俗、宗族制度所规范,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对于“公号”能否重复问题,应由宗族成员自行协商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阿贵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解决纠纷,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但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并非对所有问题都适用,也不能调整人的全部行为,比如友谊、爱情、信仰等。

本案双方当事人本是有血缘关系的同姓氏同宗族人,为了各自祖父的“公号”能否重复问题产生矛盾甚至闹上法庭,实属遗憾,也与宗族设立“公号”的初衷背道而驰。人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矛盾,如能秉持文明理念,怀揣友善之心,相互礼让,诚信友爱,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传递向善正能量,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唐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