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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照顾生病母亲 委托同事请假被辞

2021-06-09 10:50: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合理、善意

那么,在紧急情况下需离开工作岗位,临时委托同事口头代为请假,公司能否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办案法官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充分合理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的义务;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合理、善意。

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综合考量后审慎使用。对于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工作岗位、行为环境、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程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判断。

具体到以上案例,钟某因母亲突发疾病住院需照料,情急之下,委托同事黄某口头代为请假,虽未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钟某的离岗事出有因,是身为人子应尽孝道的偶然行为,有别于有意重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且钟某在安顿好母亲后第一时间重返工作岗位并提交相关病历证明,其委托同事口头代为请假的行为亦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或重大损失。综上,钟某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径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亦应以适当换位思考,以宽容心、同理心对待。

提醒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