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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不离房 房产分割存分歧

2021-06-24 15:40: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丈夫多年前为爱“倒插门”,如今夫妻貌合神离闹离婚,

房产分割存在分歧,所幸法官和“明星调解员”发挥了大作用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4日讯 “法官,这日子没法过了,你要给我把离婚手续办了。”今年初,在永安市人民法院小陶法庭值勤的法官潘昕一眼就认出了这位急匆匆跑进法庭的农妇——2019年曾向该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的冯某。当时夫妻俩在法庭上吵得面红耳赤的画面还记忆犹新,潘昕在调解过程中,发现俩人矛盾还能调和,“背对背”做了双方工作,最终以双方都愿给彼此一次机会、冯某撤诉结案。“这次咋日子又过不下去了?”潘昕心里一边想着,一边给冯某递上一杯热茶,待其心情平复后,让她将事情原由慢慢道来……

梳理案情:夫妻闹离婚 财产分配分歧大

冯某的丈夫桑某系贵州人,2000年在福建打工期间与冯某相识,俩人在相处中产生了感情。到了谈婚论嫁时,冯某说出了自己的忧虑,因其家庭是二女户,她在家中排行老大,其父亲希望桑某能成为“倒插门”女婿,否则若是要她外嫁,这桩婚事是成不了的。桑某考虑其实际情况且因对冯某有真感情,便同意前往女方家生活,并在永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婚礼仪式时,冯某家族的宗亲均到场见证。

婚后夫妻俩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他们相互扶持,在小陶镇共同创业经营一家加工厂,桑某负责产品的销路,冯某负责厂里的日常管理运行。俩人分工负责,小日子越过越红火。

然而,桑某因跑订单时常出差,与冯某聚少离多,冯某在经营工厂过程中认识某老板且关系暧昧。后夫妻俩因对工厂扩大经营方面产生分歧,矛盾愈演愈烈。

潘昕听完冯某的陈述,指导冯某按照诉讼离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材料。在送达应诉的过程中,潘昕又询问了桑某的意见。桑某表示,其对双方的婚姻亦无牵挂,离婚可以,但要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产。

潘昕梳理了一下案情,现在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分歧很大。桑某提出的房产系二人曾经共同奋斗的家庭财产,系自建房,因政策原因尚未办证,无法进行分割,且其中一套由冯某的父母亲居住着,冯某父母亦想让桑某净身出户。此时夫妻俩关系陷入僵局,不愿对话,互相埋怨。要想让双方搁置争执、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各抒己见,必须找到一个切入点。潘昕想到,可以及时启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平台,联手当地“明星调解员”刘昌汀共同进行调解。

寻找切入点:联手“明星调解员” 巧断家务事

以刘昌汀为首创立的“老刘调解室”是当地诉调对接的特色品牌。刘昌汀结合自身优势创立的“三三三”调解工作机制(即充分发挥其掌握多种方言、宗亲互助、通晓乡风民俗“三大优势”,联合刘氏宗亲理事会、老年协会、小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三大平台”,敢于发挥想法、敢于表达意见、敢于付诸行动“三大特点”,近年来在附近乡镇诉源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冯某及其家人都是土生土长的小陶人,且冯某的父亲冯某乙是某协会委员,刘昌汀利用该身份对冯某乙开展普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桑某在‘入赘’期间任劳任怨,现他提出的房产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做通工作后,由冯某乙再作冯某工作。桑某亦在小陶生活十几年,因其工厂注册成为某行业协会的会员,潘昕联合“老刘调解室”、小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找到行业协会的会长与村委会委员参与进来,对桑某进行释法说理。

经过多方的努力,夫妻俩终于决定搁置争议,一起回忆曾经……冯某考虑到桑某结婚后已与原家庭甚少联系,同意其中一套房产由桑某居住使用,待可以做房产证时,直接将房产办于婚生子名下。桑某亦同意冯某意见,俩人顺利调解离婚。

“上门女婿”离婚应净身出户吗?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上门女婿”只是大众口语化的一种说法而已,在法律上并无此说。根据我国法律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后,无论是在女方家生活或在男方家生活,意义是相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无区别。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割,不会因为男方是“上门女婿”就必须净身出户。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