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后与房主签注销协议 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解封被驳回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8日讯 张伟(化名)因经营周转所需,向李兴(化名)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交李兴收执。借款期限到期后,张伟无法按时还款,李兴遂将张伟告上法庭。洛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伟应履行还款责任。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12月,法院依法查封了张伟名下位于某商厦的房产。 2019年9月,开发商以张伟在购买房产时没有依约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张伟应协助开发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调解书生效后,开发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对房产进行解封并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开发商提出的执行异议。 开发商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张伟名下,并于2018年12月被法院依法查封,开发商明知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仍与张伟就解除房产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达成调解协议,故其以该调解协议提出房屋属其所有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请。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企业参与涉及不动产交易时,应当仔细审查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可以要求不动产所有人协助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担保物权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不动产可能会让企业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赖昕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