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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养犬新规草案

2021-08-31 10:04: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31日讯 近日,记者从厦门司法行政网获悉,《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厦门养犬将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一般管理区内每人只能饲养一只犬。

据了解,原有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仅适用于当时的经济特区厦门岛内思明区和湖里区。2010年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不随着经济特区的扩大而适用岛外四区。因此,海沧、集美、同安和翔安等岛外四区一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次启动修法,最大特点就是扩区适用,有效规范岛外四区的养犬管理。

除扩区适用外,《办法》对于犬只在饲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进行了规范。其中,物业服务方面,《办法》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养犬管理的具体要求;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导,并向有权处理部门报告。

关于申请养犬方面,《办法》明确,市民应当先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证明;一旦犬只死亡,养犬人应当将死亡犬只送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收集点,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收集点要定期将死亡犬只送往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外,针对流浪犬的收容与救助,《办法》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犬类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犬只、没收犬只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类相关协会、动物保护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流浪犬只、无主犬只的捕捉、收容、救助、处置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