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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依法严惩“问题口罩”犯罪

2021-09-26 11:54: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6日讯 近日,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柯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李某、柯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1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退赔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42.66万元,被告人柯某某对其中的133824.15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据悉,2020年4月,李某在明知其所生产的口罩片材不符合KN95口罩过滤效率标准的情况下,仍分批将14.22万个口罩片材充当KN95口罩片材,以3元/个的价格出售给柯某某,销售金额共计42.66万元。而后,柯某某将上述口罩片材分批销售给邵某某。同月28日,柯某某得知李某提供的口罩片材不符合KN95口罩片材质量标准,仍继续将其中的33043个口罩片材冒充合格产品,以4.0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邵某某,销售金额为133824.15元。

经检测,涉案的KN95口罩片材,过滤效率结果不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要求。2020年7月9日、8月26日,柯某某和李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柯某某,作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口罩不符合标准,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柯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应从重处罚。

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柯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龚丽雯 宁德长安网记者 汤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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