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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保险拒赔 罗源法官释法解决纠纷

2021-10-15 15:14: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5日讯 众所周知,驾驶机动车须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但总有些人心侥幸,不具备驾驶资格也开车上路,甚至发生无证驾驶肇事的情况。近日,罗源法院法官通过释法说理,解决一起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后保险公司拒理赔引发的纠纷。

2021年4月,施某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途中碰撞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石某平,后石某平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施某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石某平不负事故责任。此外,经过调查了解,施某明的驾驶证已失效,不具备驾驶资格。

事故发生后,施某明与石某平家属签署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款项共计15万元。赔偿之后,施某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理赔无果后,施某明于2021年5月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金1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时施某明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不具备驾驶资格,在此种状态下其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施某明,其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

罗源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施某明的驾驶证确已失效,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侵权者无法通过交强险转嫁侵权责任。换言之,若保险公司已向受害者支付保险赔偿,则保险公司有权向驾驶人追偿;若驾驶人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则保险公司可以主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赔。施某明于事故发生后与石某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项,其后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于法无据。

一审庭审中,施某明方坚持自己仅是驾驶证逾期未换证而被注销,并非实质意义上的不具备驾驶资格。法官结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耐心向施某明方释法说理。最终,施某明意识到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遂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