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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宣判一起销售假口红案

2021-10-21 11:07: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1日讯 为谋取巨额利益,两名男子合谋在宁德一小区开起“小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并雇佣人员进行销售。短短半年时间,竟“吸金”84万余元。日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某、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两万元不等。

据悉,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薛某甲、薛某乙经商议,通过新浪微博平台销售假冒“MAC”等品牌的化妆品。薛某甲负责进货、广告推广、货款结算等。薛某乙租赁宁德市某小区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间,二人还雇佣林某某负责发货及售后服务,雇佣卓某某担任销售客服。

至2020年6月24日案发时,薛某甲、薛某乙共计销售假冒“MAC”等品牌的化妆品人民币842005.8元,其中销售假冒“MAC”品牌口红652971.8元。林某某、卓某某在明知上述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受雇负责相关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其间共计销售假冒“MAC”等品牌的化妆品207674元。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场所抓获薛某乙、林某某、卓某某,当场查获“MAC”口红701支、“MAC”标识的手提袋4箱、“MAC”标识的盒子14箱、“阿玛尼”气垫9盒、“香奈儿”口红25支、“斐珞尔”洁面仪29个、“施华洛世奇”项链4条及电脑、手机等物品。同年9月25日,薛某甲投案。

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MAC”口红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但经“MAC”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商品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机关另经查明,2020年2月,薛某甲在新浪微博平台销售假冒“MAC”等品牌的化妆品期间,代为收款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需要签订合同。薛某甲经与薛某乙商议,由薛某乙伪造了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冒充该公司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方支付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某某、卓某某受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伪造公司的印章,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林某某、卓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四名被告人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