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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立案监督机制的完善

2021-12-30 12:22: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陈炜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 (主要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针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而2000年1月最高检下发的相关解答也确定了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况也可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当前立案监督制度还存在不够深入、细化的问题,立案监督的范围、手段、后果等还不够明确,立案监督工作已陷入一个瓶颈中。在检察机关突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大背景下,在捕诉一体化的结构性改革中,如何突破这个瓶颈尤为重要。

一、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范围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该法规定,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发现犯罪事实,也就是通常说的“以事立案”;另一个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也就是通常说的“以人立案”。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其他情况是否能立案监督的问题,就是“以人立案”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以“某某等人涉嫌某某案”立案,检察机关发现了案件材料中同案犯的身份和事实后能否监督立案,这个问题涉及到立案监督的范围,却并没有在相关规定中明确。

(二)监督线索来源少,渠道狭窄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有:一是案件当事人的控告申诉;二是相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移送、交办;三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自行发现。但当事人法律知识的薄弱、常常难以及时获取专业人士提供的协助等因素,导致当事人面对案件应立未立、不该立而立时控告申诉能力不足。实践中,有关部门的线索移送数量也往往有限。检察机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通道相对狭窄,存在相当大的偶然性及滞后性;检察机关缺乏立案知情权,导致立案监督渠道不畅通、线索受限制,使其无法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三)立案监督效果不佳,约束力不强

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制裁手段,是当前立案监督力度不够的关键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但是法律未规定公安机关不承担该项义务需承担的法律后果,针对实践中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立案后存在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现象,检察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

二、立案监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当前看来,存在着相关的立法规定不完善,除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外,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略有展开,其他地方也尝试细化操作规则,但法律层面的不完善,未能解决本质问题,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立法层面的先天不足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效果,使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缺乏刚性和强制性,立案监督的效果自然就无法达到预期。

(二)监督理念存在偏差

监督理念是监督机关对监督价值与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只有在正确的监督理念的引领下,监督制度才能得到全面发展。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并影响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从法律层面完善立案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无疑具有对已立案而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案犯进行监督的职责。然而,共同犯罪立案案件中,公安机关对哪些涉案人员进行侦查缺乏客观判断标准,致使检察机关对“以事立案”的立案监督很难实现,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事立案”的立案监督对象和标准。

(二)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调查权

检察机关侦查手段有限,应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更广泛的调查权,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对平台案件侦查活动的实时信息进行排查监控、开展调查活动。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重新勘验、检查,对鉴定意见进行文证审查必要时重新鉴定等,切实查明真相,实现及时有效的侦查监督。

(三)规范检察机关监督事项办理流程

当前立案监督工作较为零散、不系统,办理过程通常作为一个工作事项处理,由原有案件承办人或者部门负责人随意人员审核后,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作出相应的文书即可。对于立案监督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流程等缺乏整体的规划和统筹,进而影响监督效果。

应推进立案监督事项案件化转型,规范监督事项办理,改变监督分散、不系统、监督程序不规范的局面,建立健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对线索发现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查、结案、办案期限等进行细致的规定,细化办案流程、办案节点和办案文书,明晰办案责任,以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促进监督职能有效发挥。

(四)增强立案监督的刚性

从制度上保障监督的刚性,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执行监督意见的法律后果。可以从以下措施上增强立案监督的约束力:首先,建立立案监督跟踪制度,及时掌握立案监督案件后续情况,充分运用好《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对立案监督案件三个月未结案的,及时催办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其次,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分建议权,借鉴日本检察官对警察的刑事立案监督措施,一是不服从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更换经办人,二是决定自行侦查,三是规定强制性启动程序。再次,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一定要取得公安机关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公安机关内部规范程序是严格执法的基础,应严格规范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书后的审查程序。最后,启动专门的程序,指定专人审查相关材料,通过严格的内部程序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和回复。如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抗诉意见时,法院要组成新的合议庭,通过庭审程序、审委会讨论等决定是否改判,同样的,对立案监督案件,公安机关也应从制度上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