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车祸致乘客死亡 司机被判赔偿90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7日讯 一男子好意顺路送同事回家,路上发生车祸,同乘人当场死亡。近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司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90万元。 据介绍,去年年初的一天,戴某驾驶轿车下班,顺路载同事王某等人,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双方就赔偿标准僵持不下,诉至海沧法院。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法官认为,这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提醒,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