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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风暴愈演愈烈 调解终促和平分手

2022-01-18 10:38: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婚后1年多,夫妻俩争吵不断,面对丈夫家暴,妻子索性与他人同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8日讯 “谢谢你!我和她已经办好了离婚手续,要不是你,我可能铸成大错。”2021年7月,在连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一场婚姻家庭纠纷顺利解决,当事人罗先生感激地说道。

罗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童女士,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19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缺乏感情基础再加上性格不合,婚后1年多时间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

夫妻矛盾越积越多

2021年6月18日,罗先生的80多岁老母亲刘某到司法所,称其儿子婚姻出现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好将出大问题,请求出面协调。

根据多方了解,连城县司法所调解员理清了案件来龙去脉:罗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与离异的童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经常吵架。2021年6月3日,俩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罗先生对童女士大打出手。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处理,对俩人进行教育。童女士表示对这桩婚姻彻底失去信心,故而离家出走,与隔壁村一名村民同居生活。

40多岁的罗先生好不容易成家,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妻子现在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况让他难以接受。而且罗先生性格怪僻乖张、思想偏激、只认死理,扬言要通过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首次调解不欢而散

2021年7月15日上午,当地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首次调解。当日,双方均表示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愿意协议离婚。但罗先生提出:童女士必须返还他结婚费用,且童女士未办理离婚手续就与他人同居,必须赔偿罗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但童女士表示,罗先生并未支付分文聘金,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罗先生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至于罗先生主张的2万元补偿金,实际上大部分是俩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开支,况且她是受害者而罗先生是过错方,她无需做出精神损害金补偿。

调解员向当事人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故双方均存在过错的事实。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罗先生提出的赔偿主张,于法于理无据,故不予支持。

罗先生又提出,其父母曾多次拿钱给童女士,故要求她退还人民币8000元整。童女士称确有拿钱事实,但具体数目无法统计,且购买家电、生活用品花费将近4000元,她可以看在两位老人对她不错的分上退还3000元,但罗先生坚持主张。双方发生争吵后,罗先生不顾调解员劝导径直离开司法所,当日调解无果。

分头调解终结矛盾

随后一个星期时间,司法所调解员多次到罗先生家中、童女士寄住的姐姐家,分别做两个人的说服劝导工作。就罗先生方面,调解员向其解释道,其父母给童女士的钱,从法律层面上讲属赠与性质,可不予退还,况且其中大部分是用于家庭开支,现童女士已作出让步同意退回部分,建议罗先生本着尽早妥善解决问题的原则,不要再作纠缠。

就童女士方面,调解员表示,既然肯定两位老人善待自己,能否从孝敬老人角度出发,不妨多出点钱给老人,一体现了孝心,二有利于解决问题。童女士表态,以这种方式变通解决,她可以接受。她原意也想为两位老人尽一点心意,但对罗先生提出的无理要求有抵触,故与他叫板较劲。她表示,可以分别给两位老人3000元,合计6000元。

2021年7月23日上午,司法所再次组织调解,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蒋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