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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租豪车充门面,不料车被债主占有 几十万元租车费占用费该由谁出?

2022-01-25 10:30: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5日讯 海法宣厦门一小伙租辆豪车充场面,后因欠债将豪车质押给债主。可没曾想,这边债务还未还清,另一边车主就找上门,要求支付租金,退还车辆。按照合同约定,车辆占用费已然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这笔账究竟该如何算?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起案件。

租豪车充门面

不想车被债主质押

林明(化名)从事建筑工程承包,为充场面承揽更多业务,2020年3月,他找到汪兴(化名),租下他闲置的一辆价值65万元的路虎车。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车单价为每日2000元。

合同签订后,林明只付了前2个月的租金,从2020年5月起未再支付租金。等汪兴找到林明支付租金、返还车辆时,发现其车辆已被林明的债主张木(化名)占有。

原来,2020年4月,林明与张木签订了一份《工地货款结算单》,确认截止当日其尚欠张木100万余元,并承诺5月前将货款结算,并约定“乙方自愿将名下车辆(即林明租用的豪车)抵押……”

车辆租赁费用

究竟该由谁来出

2020年11月,汪兴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解除其与林明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张木退还车辆及行驶证,要求林明支付租金及车辆占用费,相关费用自未支付租金之日起计算直至实际退还车辆之日止。

林明认为,车辆自2020年4月底就由张木实际占有,应由张木承担租赁费用。此外,他认为,尽管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租赁价款,但标准过高不合理,应下调至每天200元左右。

张木在庭审时称,自己在庭审前不知道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林明,于是2020年4月底对车辆上私锁,实际占有控制。

之后,林明报警,也多次带汪兴上门索要车辆,但张木始终拒不退还。

法院审理:

解除合同  车归原主并支付租金及占用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汪兴和林明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若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借、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单方面解除合约。林明将车辆质押,已构成违约,汪兴依约有权解除双方合同。

林明自2020年5月起未再支付租金,因此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当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租金34.4万元。合同解除后,林明应当返还汪兴车辆及行驶证,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车辆占用费用。

但是,鉴于合同约定在不能返还车辆的情况下,只按车辆的余值来赔偿,而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很高,如持续按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可能会超过车辆的本身价值。因此,法院从公平角度酌定法车辆占用费的上限,即合同解除之日车辆的折价。

综上,法院判决,汪兴和林明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4日解除;林明需支付汪兴租金34.4万元,并按每日2000元的标准支付合同解除之日起产生的占用费,占用费以车辆的折价58.88万元为上限;此外,林明和张木应归还汪兴其车辆及行驶证。

一审判决后,张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目前,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为汪兴追回车辆。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