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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检察院首例支持行政机关起诉的损害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

2022-05-10 16:54: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被告被判赔生态修复款近百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0日讯 近日,由南平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南平市自然资源局诉刘某损害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刘某污染环境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构成侵权,应支付被污染土壤修复费用人民币92.9万余元、鉴定等费用人民币20万元,合计人民币112.9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刘某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和电镀资质的情况下,在武夷山市某地厂房开办电镀加工点,雇佣工人在厂房内的三条生产线加工电镀材料,并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将电镀加工所产生的废水直排到厂外,造成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经鉴定,该电镀加工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量为6289立方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92.9万余元。

2019年11月,武夷山市检察院以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起诉至武夷山法院,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权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程序。2020年6月,法院以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21年3月,根据《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审,一致同意启动生态损害索赔工作。随后,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先后两次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与刘某进行磋商,磋商未果之下于2月16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南平市检察院在开庭前向南平市中级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对被告刘某提起的诉讼。

开庭审理当天,南平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最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福建长安网记者 陈宇 通讯员 张盛焚 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