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厦门一女子报复小三 因侵害名誉权判赔5000元

2022-05-17 10:47: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7日讯 送“锦旗”、发传单、贴大字报......原配发现丈夫出轨后报复小三,没想到却被对方告了。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小丽(化名)和阿明(化名)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小丽无意间看到阿明与公司女下属小珍(化名)的短信记录后,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开始谋划报复小珍。小丽定制购买一面印有污蔑、诽谤小珍人格的锦旗寄给小珍本人;在小珍居住小区发送、张贴传单污蔑、诽谤小珍;在小珍住所附近的涵洞墙壁上、电线杆配电箱等5处位置张贴了5张污蔑、诽谤小珍的“大字报”。不堪其扰的小珍情绪奔溃拿刀自杀,被家人救下后向厦门海沧法院起诉小丽,要求其停止对小珍名誉权侵权的一切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主观上具有对小珍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为小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小丽张贴侮辱、诽谤传单公布了小珍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影响了小珍的工作、生活、名誉,造成严重后果,小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小丽停止对小珍的名誉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小珍赔礼道歉,并在小珍住所附近等处位置张贴公示,张贴时间为七天;小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