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2年5月19日公告
关于顺丰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告 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1年12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破初字第01号之二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本管理人制订的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简称顺丰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由本管理人负责执行。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第一次分配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后60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予以支付。第一次可分配财产总额为48473536.72元,在扣除破产费用、共益费用1312302.5元后,本次可供优先清偿的特定财产总额为42988428元;可供清偿的特定债权总额为2467955.35元;可供普通债权清偿的财产总额为1704850元。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后依法处置。联系人魏寿生,电话13706927685;联系地址:宁德市东侨开发区水岸阳光小区5幢1005室。 特此公告! 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5月19日 遗失声明 永安市润元隆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YR59P45)不慎遗失“永安市润元隆贸易有限公司”公章一枚,现声明该公司公章作废。 永安市润元隆贸易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9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石陂中学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4016000467901;编号:39100166766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城县支行石陂分理处;账号:13960701040001183),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石陂中学 2022年5月19日 遗失声明 本人黄晓敏不慎遗失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6日核发的闽侯县上街星跃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证编号:JY23501210034589,声明作废。 声明人:黄晓敏 2022年5月19日 张曼红、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赖松兴与被告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条文、张曼红、施纯函、范仁昌、王小红、福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君融(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福建海华纺织有限公司、王兰香、冠辉(福建)物流有限公司、长汀天马波丽工艺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0分在本院大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黄国赠、钟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必蕉、黄国赠、钟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刘胜长、黄妙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玉珍、刘胜长、黄妙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何妹凤、林孙琴: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妹凤、林孙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余文坤: 本院受理原告卓丽栋与被告余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 0125 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陈小彬: 原告林力年与被告陈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 0125 民初 36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