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肆意违约 法律岂能容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0日讯 近日,泉州市出台公积金新政策,允许提取公积金作为首付款。该政策一出,不少人都憧憬着能够借着这股东风,早日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子。然而,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有的卖家为了赚取更大利益,签订合同后以各种理由违约,令买房者苦不堪言。 那么,卖房不诚信,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日前,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院办理的3起真实案例,让人们对房屋买卖中违约人的那些“神操作”和法律对他们的回应有所了解。 情形① 房价上涨房东毁约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刘文(化名)看中了江大妈在洛江的一套房子,双方经协商以165.5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约定江大妈配合刘文夫妻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刘文夫妻依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 不久后,江大妈以房价大幅上涨,其系受中介公司蒙蔽从而低价卖房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解除合同。 无奈之下,刘文将江大妈起诉到洛江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江大妈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洛江法院认为,江大妈的房屋确因市场行情变化而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但江大妈同时在几家中介公司放售房屋,结合聊天记录来看,江大妈对当时的市场行情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对江大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洛江法院判决支持刘文夫妻的诉讼请求。 情形② 签完合同未能履行 法院判赔升值损失 阿仁(化名)与小洁(化名)签订了《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然而,阿仁依约准备为房屋申请按揭贷款时,小洁却表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处分房屋。阿仁起诉到洛江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的升值损失,经鉴定为19万余元。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房屋系小洁婚前购买,从购房合同、结婚证、房屋权属证明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该案合同履行,阿仁可获得所购房屋升值带来的利益,而合同解除后,阿仁另行购买房屋需额外支出因房屋升值而增加的费用负担,因此房屋差价款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范围。据此,洛江法院判决支持了阿仁的诉求。 情形③ “一房二卖”无诚信 法院判赔相关费用 大田(化名)与阿宏(化名)经友好协商,确定大田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阿宏的房屋,双方签订了合同。然而不久后,阿宏却以更高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别人并办理过户手续。眼瞅着“煮熟的鸭子飞了”,大田将阿宏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房子已经由案外人取得,且已过户并入住,原有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在法官的主持下,阿宏自愿补偿大田1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