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未成年人借款无效 父母监护失职应担责

2022-05-20 16:13: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0日讯 借款一直都是成年人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那么,未成年人要花钱,又没钱,怎么办?有些未成年人会选择借钱,那么未成人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父母监护失职是否要担责?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借贷案件。

郑小某与凌小某系仙游某中心小学六年级学生。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郑小某在其母亲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将其母亲郑某微信号里的款项转账给自己再转账给凌小某或直接转账给凌小某百次以上,累计金额两万元以上。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共同消费,部分款项由凌小某独自支配。

之后,郑小某转账行为被郑某发现,郑某遂向凌小某及其父母凌某、郑某某催讨。因双方对还款金额有争议,郑小某和其母亲郑某向仙游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郑小某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出借给凌小某款项的行为不生效;同时判令凌小某、凌某、郑某某返还借款,并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并由凌小某、凌某、郑某某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借贷性质及还款金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引导当事人从法律角度理性认知,并使双方父母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通知郑小某到庭与凌小某当面对质,查清借款情况和款项用途,也让双方父母了解孩子的消费情况和课外情况。

此外,法官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从关护孩子成长与化解孩子矛盾出发,最后促成和解,由凌小某父母偿还一半、郑小某父母自担一半。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该案中,郑小某、凌小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郑小某的法定代理人郑某和凌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凌某、郑某某,事先未同意,事后未追认,故郑小某与凌小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凌小某应返还郑某、郑小某借款。凌某、郑某某系凌小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应与凌小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凌小某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凌某、郑某某赔偿。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吴劲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