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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是否吊销小汽车驾照?

2022-05-23 11:29: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厦门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行政检察监督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3日讯 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被吊销了其持有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交警部门的处罚是否得当?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由厦门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也位列其中。

案发于2013年,经历了7年时间才尘埃落定。在这起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的类案监督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又是如何炼成的?

源起:男子醉驾摩托车撞伤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3年5月1日晚上,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到了一名路人,致其轻微伤。经鉴定,卢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5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卢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交警支队另对卢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当时开的是摩托车,又不是小汽车,为什么吊销我的小汽车驾照?”收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通知后,卢某感到很委屈,“我已经被判刑了,还对我进行吊销驾照并罚款,我觉得这非常不公平。”于是,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厦门市交警支队表示,他们对卢某的处罚决定依法有据,“卢某属一行为存在多项违法情形,即醉酒驾驶、准驾不符和驾驶无牌机动车。卢某被判处刑罚及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基于其醉酒驾驶;对卢某作出罚款处罚则是基于其准驾不符视同无证驾驶的行为,这并不矛盾。”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意见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2013年9月,一审法院支持了交警部门的做法,认为涉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依法予以了维持。

升级:二审判决迎来反转,交警部门申请监督

原本以为卢某能够服判息诉,可他还是不服,并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这次,“剧情”却迎来了180度大反转——二审判决撤销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以醉驾为由吊销卢某的小型汽车驾驶证,显然和他已受到的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罚存在逻辑矛盾。卢某因醉酒且无证驾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交警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吊销卢某小型汽车驾驶证,系属不当,应予撤销。

此外,二审法院采纳了卢某的上诉主张,认为交警部门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集体讨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

于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吊销卢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交警部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查醉驾、吊销驾驶证,怎么就错了呢?以后工作要怎么开展?”带着满心的无奈与困惑,交警部门于2014年9月向厦门市检察院递交了检察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