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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首例涉毒“自洗钱”案宣判

2022-06-27 12:26: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7日讯 6月23日,光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李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在县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宣判的光泽县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2022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李某为谋利经预谋后,李某将5.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由林某进行贩卖。同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家中,以2200元的价格将1.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彭某。同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林某在家中,以1000元的价格将0.29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而后,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林某家中另外查获5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其中3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61克。同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从李某身上查获5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其中3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3克。

被告人林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使用其母亲黄某的身份注册微信,并绑定以黄某为户名的工商银行卡。2022年1月26日21时许,林某使用上述微信联系吸毒人员李某乙后向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使用该微信收取1000元毒资后,将上述钱款转账至其绑定的黄某工商银行卡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李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刘聪)